2007年9月24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白金项链褪色 工商调处纠纷
潘诸清 金则镜

  9月上旬,瑞安市安阳工商所成功调解一起白金项链褪色消费纠纷。
    该所接到消费者孙小姐的投诉,称其8月18日在该市上望新街的某金行购买一条价值3850元的白金项链。孙小姐索要购货发票,金行称发票已用完,过段时间再提供发票,当时她也不在意。但使用了10多天后发现白金项链整条褪了色,里面露出黄金色彩。孙小姐认为这条项链属劣质产品,白金成分不足,商家存在欺诈行为,要求退货。而金行不承认是劣货。于是双方各执己见,争论未果,孙小姐遂向工商部门投诉。
    该所工作人员前往了解情况。金行称当时已向孙小姐说明是18K的白金,用了一段时间后会褪色,所以不存在欺骗。而孙小姐认为虽然买的是18K白金项链,但也不至于这么短的时间就掉色,商家售假货,应负全部责任。金行出具的购货发票背面显目位置确印着“白金因长时间使用后褪色,免费给予加工上色。”的字样。但商家在孙小姐购买时未及时提供发票,违反该行业的行规。
    根据2003年浙江省消费协会与宝石协会共同制定的《浙江省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石饰品“三包”暂行办法》,珠宝玉石、黄金铂金饰品的“三包”有效期为1年。同时根据“消法”规定,商家在销售金银首饰时,未向消费者明示,应负赔偿责任。经调解,最终金行同意收回白金项链,退给孙小姐3000元。